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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作协主席方方发公开信谴责官司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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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01:0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方方:正常文艺的批评权在哪里?

[摘要]官司开始之初,许多朋友告诫我:打官司其实就是打关系。我原本是不愿相信的,因为我只是一个正当的批评,完全没有侵权的意图和行为,法官不至于对此视而不见。现在看来,我幼稚了。


(本文经作家方方授权转发)

尊敬的龚稼立院长:

您好。我的这封信,是关于柳忠秧(本名柳向前)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我侵犯他的名誉权纠纷一案。该案经越秀区法院一审和广州中院终审,两级法院都判我败诉。这个结果非常令我惊讶,过程也让我有太多的疑惑。对于如此荒唐的判决,我一方面尊重法律,努力执行判决结果,一方面与我的律师积极申请再审。

但是前几天,我接到来自广州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电话号码:020-83009548)。她在电话里说,如果我不删除微博,不公开道歉,就将我列入“失信人名单”。我向律师了解所谓“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含义。律师解释说,就是今后我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连动车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费。实际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限制了。这种严厉的惩罚令我愕然,而我受到这样惩罚的起因,竟然是我对柳忠秧在鲁迅文学奖评选推荐前夕四处活动、笼络评委的不正之风进行了不点名的公开批评!

我心中充满不平,为此不得不给您写这封公开信。

作家方方(左)与诗人柳忠秧(右)

一、作为公民,我的批评权利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然法律也同时规定了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名誉等内容,作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我国法律体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当行使言论自由和损害他人名誉这两种价值取向产生冲突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共道德的维护。新闻媒体在发布反腐讯息的时候,是不可能把保护贪官隐私放在第一位,否则舆论监督就无法开展。

而在我的案子里,我对柳忠秧的批评,是基于他在评选前到处请评选相关工作人员吃饭,以及连续不断地开其作品研讨会,涉嫌笼络评委,严重违反了评选规则,破坏评选的公平性。这不单是我,而是所有知情人都应该、也都有权利站出来批评的不正之风。我批评柳忠秧的目的,是为维护本单位(湖北省作协)推荐参评作品程序的合法合规,是对以不良手段拉票活动的抵制和纠正。我的批评基于事实,相当克制,甚至都未点出违规者的姓名。如果连这样的批评都算侵害名誉权,都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批评权利在哪里?我们的批评的界限又如何界定?

广州市、区两级法院为了维护柳忠秧,以偏颇的方式认定他们必须保护柳忠秧的个人名誉权,而完全无视我作为公民本该有的批评权利。他们在审理中有意忽略公共利益,而把柳忠秧的个人感受和所谓名誉放在了头等优先的位置。这种判决的不当和失衡,从判决公布后引发的强烈而广泛的社会反弹中可以得到印证。一位作家说,普通人都看得清楚的是非,法官却看不清楚。

二、两级法院的判决背离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的第八条,是关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最高法的解答是: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个司法解释文件显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应当遵循的权威依据之一,其中“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正适合我批评鲁迅奖评委和柳忠秧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未侮辱他人人格,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其中“基本”二字,说明最高法院强调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即在行使言论自由,批评他人的过程中,或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真实,局部或可能会有略有疏忽之处,但只要所反映的问题达到“基本真实”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做到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准确无误。


转播到腾讯微博

毫无疑问,我发的两条微博不包含任何侮辱柳忠秧人格的内容,而反映的问题肯定达到了“基本真实”的程度。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和柳忠秧的各种自认,足以认定柳忠秧确实在参评鲁迅奖之前“四处活动”,并在评选前四个月内自费举办了多场所谓的个人作品研讨活动与饭局,受邀者几乎囊括了除一人之外的所有评委。所有这些事实都来自媒体的公开报道,与省作协评委的名单相互印证。

广州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认可我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他们反常地将微博文字的重点放在了所谓“把评委全部搞定”七个字上,要求我提供柳忠秧“活动”所有的评委的证据,好像我不把全体评委请到庭上,当着法官的面亲口说出“我是被柳忠秧搞定的”,就应该算我举证不足,我就必须承担侵犯名誉权的后果。这种判决的思路不仅没有学通和理解最高法院《解答》中第八项的法律解释,做法十分反常和几近反智,这样的判决,同时也损害了法院形象。

三、批评柳忠秧是我的职务行为

我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鲁迅文学奖初评推荐是湖北省作协的一项重要工作。柳忠秧作为湖北省作协的会员,在参与这一文学项目的过程中,不自律、不自觉,以开研讨会之名(评选前四个月内,所开研讨会达四次之多,几乎涉及所有评委),笼络评委;以吃饭喝酒之事,拉拢作协相关工作人员(评选前他几乎住在武汉请客)。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也违反了中国作协的作品评选条例。我作为省作协主席,对柳忠秧的这种行为进行不点名公开批评,是天经地义的工作,也是职责所在。我有权对省作协的每个文学项目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批评。这种批评资格,不但我有,湖北省作协的其他干部和会员也都应该有。

更重要的是,我与柳忠秧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我与他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借此打击报复之类的问题,因此我没有任何侵犯他名誉权的个人动机和必要。批评柳忠秧的违规,对我来说,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但是就这样一个正常不过的职务行为,却遭到被批评者的恶意起诉,更为荒唐的是,广州两级法院竟然都判决侵权成立。这是何等不可思议!

四、我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足以证明我对柳忠秧的批评有根有据

我向法院提供了省作协党组的公函证明,证明我们曾经为阻止柳忠秧的活动反复进行过商议;也提供了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陈应松亲笔签名证明文件,证明他在评选前曾经专门到党组书记办公室,对柳忠秧的活动提出抗议;还提供了评选前我与项目负责人吴主任当时的往来短信,证明柳忠秧曾邀请他吃饭,他回绝了。我的律师搜集和整理了来自各种新闻媒体的关于柳忠秧自费举办所谓研讨会活动的报道,以及柳忠秧本人的采访记录等资料,其中网络文献也都做了证据保全公证。这些证据足可证明柳忠秧四处活动,拉拢评委。但都被法院以我是省作协主席而否决——这真是奇怪的理由!本来这个项目就是省作协负责,柳忠秧如要搞活动拉关系当然是找省作协相关人士,难道他去隔壁省文化厅找人活动?我提交的证据都被法院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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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陈应松


实际上,关于在评选前的请客吃饭的情况,连柳忠秧自己也是公开承认的,他用了“诗酒风流”四字来诠释自己请人吃喝的举动,并且说:“我就是开一百次研讨会,那也是靠我拉赞助或花自己的血汗钱!您老(指我)指责我吃饭、喝酒,这关您屁事?您管的着吗?”他的说法印证了我批评他评选前“四处活动”的观点。

关于搞定评委一说,我也提供了所有评委名单,并同时提供了已经公证过的当初媒体报导柳忠秧作品研讨会的参与者名单。两组人员,名单高度重合,清晰明了。总之,证据链十分完整,根本无需另外找人出庭作证。

“搞定“这个词,本身是中性的,基本含义是通过活动达成目标。应该说明的是,我在批评柳忠秧时,没必要先去查清柳忠秧是否把全部评委都搞定,而是柳忠秧有没有搞这些违规活动,有没有通过吃喝送礼与评委拉关系而使自己占据投票优势,有没有评委因参与了这些活动并为他低劣的诗作投出赞成票等等。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有!

既然有,我为什么不能批评他?

五、广州两级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与最高法院之法律解释完全相反的判决?

明显的事实,完整的证据链,浅显的法律条文,只要稍具社会良知、受过基本教育的人,都不难作出正确判断。但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却作出了完全背离宪法、背离法律、背离事实、背离常识的判决,他们判侵权成立,柳忠秧胜诉。这个结果让我看到了他们的故意和偏袒。他们宁可违背最高法关于名誉侵权案的法律解释,也要让柳忠秧胜诉。

我一直愿意相信法律。尽管柳忠秧多次对我进行造谣辱骂以及恶意攻击,我都没有直接回应。当听到柳忠秧对我起诉时,我甚至有轻松感。我宁愿他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愿意他以下流方式到处造谣和骂人。因为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也相信法官的专业水准。

但是我真的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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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开始之初,许多朋友告诫我:打官司其实就是打关系。柳忠秧在广州经营多年,他哥哥又是天河区的教育局局长,对于有孩子读书的家长,这个位置至关重要。不排斥会有些人为了孩子读书之类的事项请托求助。对于这样一些说法,我原本是不愿相信的,因为我只是一个正当的批评,完全没有侵权的意图和行为,法官不至于对此视而不见。现在看来,我幼稚了。

基于广州两级法院置事实与证据都不顾,而作出如此背离法律本意和如此偏袒柳忠秧的判决,我不得不重新回头去看之前的种种迹象,我不得不考虑到柳忠秧一向的行事风格,我不得不了解柳忠秧在广州这座城市的人脉关系。难道真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吗?难道这其中真会有暗箱操作?我十分疑惑。

我将我的疑惑罗列在此,为龚院长提供一份参考:

1、柳忠秧诉我之初,便非常得意地告诉记者:官司一定能赢,法院就在我家楼下。(见2015-03-13澎湃新闻网:柳忠秧告方方:官司一定能赢!法院就在我家楼下)。法院就在他家楼下,这句话真正的背后的含义是什么?柳忠秧敢如此放言,是否与越秀区法院已达成某种约定或是交易?

2、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反常态地迟迟不作判决,一直延迟近八个月之久,才宣告一审判决。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何在?是法官也认为侵权案不成立,却又因为某种利害关系而不敢轻易作出判决吗?或可推断他们是在等待某领导的指示?我不能不对这样反常的延时行为产生怀疑。

3、在我批评柳忠秧之后,《南都周刊》曾为柳忠秧作了一个专访,标题就是《饭局诗人柳忠秧》。其中写到他的人脉广泛,手机联系人或近两万个。文中提到“几乎客人的所有难处他都能解决。”专访中还说:“他做了那么多事情的目的似乎就是维持每天晚上8点钟必须准时开始的盛宴:他挣钱是为了请客,他帮人是为了认识合适的朋友……” 这些连绵不断的饭局,加上将近二十年的时间,柳忠秧在广州所编织的是一个何其庞大的关系网。这网上会有多少与本场官司相关的人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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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周刊》文章《饭局诗人柳忠秧》配图

上述几点疑惑的存在,让我意识到,这个反常反智的判决结果实在有其形成的土壤,但也足以让我从内心对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失去信任。

六、我的吁请:

中国法律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法律,而不是广州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律。鉴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如此不公正不适当的判决,目前我已经通过律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尽管面对不公正的判决,尽管我不服,但我仍本着尊重法律的态度,在与我的律师商量后,我们决定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尽可能履行判决内容。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支付费用,二是删除微博,三是公开道歉,如果不道歉,法院将在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我支付。王嵘律师代我支付了判决中所有费用,同时向法官陈述了暂不删除微博的理由:因我已提出再审,而再审中原始证据至少应暂予保留。至于公开道歉这一条,判决本身就提供了处理路径,即在我不主动道歉的情况下,由法院将判决书在媒体上公布。我选择了此项并由我来支付费用的方式。应该说,在如此不公正的判决下,我仍然努力尊重法院判决的效力,但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仍然一味偏袒柳忠秧,竟强行要将我列入失信者名单。因为批评在本协会活动中行不正之风者,而导致自己成为失信人,这是什么样颠倒黑白的逻辑!

因此,我要申诉并发出更大的声音呼吁:一国之法律不能助恶抑善,戕害社会;一国之法院不能无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本精神;一国之法官亦不能无视事实和证据而作有害于社会的偏袒判决。

我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对不正之风的纵容和对正当职务批评的打压,是对公民进行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不当限制。按照这样的判决,今后在形形色色的文学评奖活动和其他行业的评奖活动中,参评者都可以打着“诗酒风流”之类的旗号摆饭局、送礼品,与评委或潜在的评委拉关系,还可以通过“召开作品研讨会”、“产品评审会”之类的活动公然向评委或潜在的评委行贿。“跑奖公关”者将获得法律保护,对不正之风的谴责和批评的人将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这样的判决不但颠倒了是非,也严重侵害社会公德。最后伤害的,也会是我们每个人自己。

因此,我吁请龚院长关注此案。并请您警惕:

1、柳忠秧放话“法院就在我家楼下”时,是否已与法院达成某种交易?

2、我远离广州,人地两生;而柳忠秧久居广州并长年在广州摆饭局,两级法院作出如此不公正判决,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在这场几乎是莫须有的名誉纠纷中,法院作出如此背离事实而偏袒柳忠秧的判决,我不得不怀疑背后的人为因素。

3、对于不正之风,我们还有没有批评的权力?批评的界限在哪里?

前不久在武汉一个文学论坛上,著名学者丁帆教授在闻讯终审判决结果后,曾经在会上高声喊道:“我抗议!”。在湖北大学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来自广州一位著名学者亦在会上大声喊道:“方方,广州人民支持你!”他们的喊声都给我温暖,也给我力量。而此前,亦有诸多作家、学者和读者,纷纷向我声援,甚至提出签名抗议,我都婉拒了。但我明白,大家的呼喊,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批评权利。所有人都不愿意丧失作为中国公民的自由批评权这最值得珍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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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帆教授

在当前依法治国、强力反腐,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和不正之风深恶痛绝的大背景下,法官在运用法律之时,倘若任人为亲,任性而为,无视证据,无视事实,压善助恶,则只会推进社会风气的恶化。司法的公平,本就是这个社会最后的公平。如果这个公平也没有了,这个社会将会走向哪里?

在此,我给您写下这封长长的公开信,我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能接纳我的再审申请,纠正错案。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例,让所有人明白:我们作为公民的批评权利,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压力,都绝对不能放弃!

此致

敬礼!

湖北省作协主席、作家:方方

2016年7月2日


附:柳忠秧诉我侵其名誉权案始末:

2014年3月24日,柳忠秧一位朋友给我打电话,希望我在省作协即将举行的鲁迅诗歌奖初评推荐时,为柳忠秧帮忙。我回绝了。因为柳忠秧的诗写得太差,他的水平在我们专业人士中均有共识。

我当即给省作协党组书记打电话告知这一情况。书记说,柳忠秧也在请党组成员吃饭,我没有去。之后,我又给负责评奖推荐的创联部吴主任发了短信,提醒他注意柳忠秧在活动。吴主任给我回的短信同样说到,柳忠秧请他吃饭,他没有去。

与此同时,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陈应松闻知柳忠秧那几天在汉到处请客,还专程到党组书记办公室,提醒党组,柳忠秧这样到处活动是不行的。

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第七条评奖纪律中第一条规定: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而柳忠秧所违反的正是这一条规定。

此后,省作协党组书记主动找我协商过几次,对柳忠秧这样的违规行为应该怎么办。因我们也没有想出更合适的办法,便决定还是交由评委定夺。

4月10日,省作协召集举行了鲁奖初评推荐会。5月16号,中国作协网站公示由各省推荐的鲁迅文学奖参评名单。柳忠秧也名列其上。这个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但我因并不具体负责这个项目,所以,也没有说什么。直到5月25日晚,有同事告诉我说,柳忠秧的作品在省作协参评推荐中得到的是全票。这个“全票”的信息引发了我的愤怒,由此而发微博。微博内容如下:

1、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2、“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校,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中正毛泽东,兄弟并肩。” 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

我的微博内容,一则对柳忠秧评选前的大量违规活动进行了不点名批评,二则也是表达我对评委的不满。因为柳忠秧这么差的诗,居然也能获全票,可见评委没有对省作协的工作真正负责。

其实,柳忠秧的活动远不止在评选前请客吃饭。早在评选前几个月,他就开始了运作。柳忠秧此前在广东参与过鲁奖评选,但因其诗作质量太差而被广东的评委会淘汰。柳忠秧曾大光其火,并就此事给时任省委书记的胡春华写过一份万言书。但广东作协仍然没有通过他的作品。于是他转道湖北。或因为前一次被评委投票淘汰,这次柳忠秧做足了准备,他很明确,推荐入选只有靠评委。因此,他所做的活动,几乎都是在笼络评委。

湖北省作协的鲁奖初评推荐会4月10日召开。柳忠秧则在此前的四个月时间里,连续四次召开自己的作品研讨会。2013年11月27日,在湖南岳阳;2014年元月7日,在湖北武汉;2014年元月中旬,在北京;2014年3月30日,在武汉。(见http://bbs.tianya.cn/post-culture-850695-1.shtml)这是天涯社区论坛的一个网址,这里汇集了柳忠秧诸多研讨会的情况。

如此密集地召开自己的作品研讨会,稍有常识,就会知道这是极不正常行为。可以说,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作家做过这样的事。显然柳忠秧这么做有其清晰的目的。

常识告诉我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通过舆论为自己造势,扩大自己影响;二是通过研讨会结识评委,以便疏通关系,争取票数。毫无疑问,这样的研讨会,一定是要喝酒吃饭,送红包送礼品。柳忠秧向记者讲述时自认有此做法。他说他花的都是自己的钱。但实际上,在评选前夕,自费研讨,几乎就是一种行贿手法。武汉大学教授樊星就对记者说过这样的话:“在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在陌生的和熟悉的作者中间,大家必然会选择熟悉的。”一句道破本质:即认识评委和不认识评委,其结果大不相同。樊星本人多次参加柳忠秧的研讨会,并且也正是评委之一。

柳忠秧对法官说他根本不知道哪些人是评委。或许是。但湖北文坛只有这么大,他如此密集而广泛地邀约武汉重要的评论家参与他的研讨会和他的饭局,毫无疑问,其中总有几人会是评委。而事实上,参与过柳忠秧研讨会的评论家与省作协所请的评委高度重合。

柳忠秧可以找人吃饭,也可以开研讨会,这是他的自由。但他在鲁迅文学奖初评推荐前夕来做这些活动,并且一而再,再而三,这就严重违规了。对其它参评者就不公平。这些年,以吃喝拉关系,在评奖中贿赂评委此类不正之风何其严重,对文学对作家对社会都造成了极大伤害,读者们亦强烈反感。而柳忠秧所为,就是典型的不正之风。我的两条微博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我自己完全没有预料到),也正是全社会对此种不正之风的愤慨。

正是面对柳忠秧这样公开的违规活动,正是因为他以开会和吃饭的方式贿络评委,更重要的是,正是因为他的诗作水平低下,我才会在他获得满票的情况下,倍觉愤怒,并通过微博对他和评委们进行了不点名批评。也由此而引发这场官司。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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