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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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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2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出厅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时间、期数、页码、定价、印数、印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增刊备案号形式为:XXXXXXXXXX01(或02),其中前6位数字为该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7、8、9、10位为年度数字,最后两位为增刊期数。如,《求是》杂志2012年第1期增刊,增刊备案号为:111000201201。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
二、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
三、未履行增刊备案手续、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报刊审读及年度核验等手段,将期刊出版增刊情况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增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增刊予以处罚和纠正。
六、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期刊增刊出版内容及出版形式的监督管理,督促期刊出版单位遵守期刊出版增刊有关规定。
七、期刊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
八、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及有关期刊数字版收录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自觉维护期刊增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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