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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科技奖励的目的治理人才评价“头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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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1:4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设立国家科技奖励的目的,是要通过评奖激励科研人员潜心进行学术研究。要治理人才评价“头衔化”,关键要推进人才评价去行政化,建立学术同行评价机制,重视学者真实的学术能力和贡献,引导学者淡化名利,真正追求学术理想和学术荣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近日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稿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禁止利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是对今年5月颁布的《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落实。《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其中,彰显荣誉性是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关键所在,在这次《条例》修订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设立国家科技奖励的目的,是要通过评奖激励科研人员潜心进行学术研究。在近年来的科技成果评奖中,出现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以及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条例》修订稿将“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改为”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用意十分明显,就是要通过突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来治理评奖中因功利而催生的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问题。

为突出国家科技奖励的荣誉性,《条例》修订稿明确,“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同时,在之前规定的“对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处罚基础上,增加“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罚。

国家科技奖励要全面彰显荣誉,还需要进一步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评价体系。首先,不能将获奖作为评价人才的刚性依据,过分重视获奖的评价体系,会催生“跑奖要奖”、“包装报奖”。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十分看重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评奖,并把获奖作为重要的政绩,这仍然是过分倚重行政评价的结果。国家科技奖励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大奖的获奖总数限定为300项,并禁止省以下部门、机构组织科技评奖,就是为了减少行政评奖,但这还不够,还应该进一步推进科研评价改革,进一步淡化行政评价,推进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

其次,不能将获奖头衔化。把“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作为一个头衔,并把头衔和待遇挂钩,必然导致科技评奖的异化。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有把所有行政性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科研评奖都变为头衔的趋势,诸如某某计划人才、某某国家课题(基金)获得者、某某大奖获得者,并按头衔给学者薪酬待遇。这会使学术变得功利、浮躁,引导科研人员追名逐利,形成学术“马太效应”,而不利于学者间的平等竞争。

最近,福建省教育厅就高校人才流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科学合理统筹人才薪酬待遇,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和配置学术资源。这表明,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已经注意到高校按头衔论人才的现象。要治理人才评价“头衔化”的根源性问题,关键要推进人才评价去行政化,建立学术同行评价机制,重视学者真实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贡献,引导学者淡化名利,真正追求学术理想和学术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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