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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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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3: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它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中5-7名学者组成,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同时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 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道德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 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 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六) 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八条 对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
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要附加下列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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