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检察日报 2012-7-6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郭艳华 蔡宏云)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16”非法经营案,近日由该区法院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符莉、符晓倩、郭海弘分别获刑。 2003年8月,符莉成立海口杰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非法期刊经营活动。2007年12月20日,符莉成立海口福瑞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从事非法期刊经营活动,先后招聘符晓倩等6名工作人员,通过假冒、伪造国内各省市刊号,编印《中华医学护理杂志》、《中国教育教学杂志》等10余种非法期刊,利用非法期刊组稿刊发论文,收取“版面费”。 据符莉交代,他们首先注册网站,发布投稿信息及联系方式,以《中国教育科研》等杂志的名义进行征稿。待公司收到作者的投稿后,就会告诉作者刊登其文章所需收取的费用数额。在作者将费用存入公司的指定账户后,他们就将这些文章结集出版,然后寄给作者。符莉交代:“因为‘杂志’都是自己出版印刷,并且这些‘杂志’都没有在中国新闻出版署注册过,也不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行,连邮寄给作者的‘杂志’及发票上盖的印章都是自己私刻的,所以只要收到钱并将私自印刷的刊物邮寄给作者,诈骗就算完成了。” 为了不引起投稿者的怀疑,该公司还对员工进行了专门培训,并专门制作“编辑部常见问题问答”文件,主要是为了应付投稿者的质疑,使其相信公司征稿的合法性,继而进行诈骗。 经查,自2007年4月起,符莉与丈夫郭海弘先后以杰沐公司、福瑞祥公司的名义,从事《现代经济》、《现代科技》等杂志的宣传、组稿、印刷、收取“版面费”等非法经营活动。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符莉等人通过邮政汇款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投稿人“版面费”202万余笔,共计人民币103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非法经营期刊,严重扰乱出版市场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3名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符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符晓倩、郭海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罗昭霞介绍,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关于非法经营案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符莉、郭海弘、符晓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期刊活动,收取“版面费”达1030万余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达到了追诉标准。(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