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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05-03 ] 来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浏览次数:[ 3775 ] 赣人社发〔2013〕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全省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资格审查及颁证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考务工作,负责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申报本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在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考务实施机构要切实做好我省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确保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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