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8-4-21 19:32:48

被囚25年刘忠林改判无罪,反思、追责不能停


被囚25年刘忠林改判无罪,反思、追责不能停

杨晨 时评作者

  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后,50岁的刘忠林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4月20日上午,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对现在北京当公交安全员的刘忠林而言,这是一份及时雨似的司法判决。正义或许迟到,但不会缺席。1990年10月28日,刘忠林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处死缓,悲剧的人生拉开序幕:在狱中被囚禁25年多,出狱后因为“杀人犯”身份,在找工作等方面多有碰壁……有了这份无罪判决书,他便能恢复清白之身,翻开人生新的一页。

  不仅如此,作为“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刘忠林还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改判之后,他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就25年多的人身自由丧失,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金。“陈满杀人冤案”23年后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被羁押时间超过陈满的刘忠林,理应获得更高的赔偿金。这也是国家层面的司法纠错后,给予蒙冤公民的应有救济。

  改判无罪,这是蒙冤者最直接的期盼,也代表了公众的心声,却还不是彻底的正义。翻看新闻报道,在这起创下纪录的冤案中,还暴露出种种匪夷所思的“硬伤”,甚至是违法的蛛丝马迹,需要痛定思痛、挖根深究。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新旧刑诉法中,都明确了“不轻信口供”原则,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令人遗憾的是,此案仅靠口供定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某村民的证言,就“坐实”了刘忠林有罪的证据锁链。殊不知,“物证奇缺”“口供为王”,如此“证据锁链”本就不堪一击。更何况,口供15次“对不上”,“供述”和“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更消弭了这些证据的法定效力,也让刘忠林的入狱很难经得起推敲。

  外界更关心的是,此案侦缉过程中到底有无刑讯逼供?据媒体报道,刘忠林带伤出狱,“双手十指都没有指甲,呈现出坏死的状态”、“右脚大拇指被截肢”,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而且,刘忠林的有罪供述,“随着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调查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在内容上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进展情况而不断迎合侦查机关”,“警方当年提取的部分尸骨和胎骨也在原审判决生效十年后,被全部销毁”……这些不无蹊跷的蛛丝马迹,不能不让人对办案者角色心生疑惑。

  从刑诉法的设计看,诉讼程序是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比如,旧刑诉法早已明确,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然而,本案的现实却是,判决送达后,刘忠林口头提出上诉,“但这份口头上诉未获法院受理”,如此任性作为,不能不说是司法之殇。

  其实,不止是原审过程,再审过程也有颇多程序瑕疵。吉林高院从决定再审该案,至今已历时6年,漫长的过程被媒体戏谑为“马拉松式再审”。按照新刑诉法,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蒙冤者“心急如焚”,为何拖延如此?是案情复杂异常,是办案力量不足,还是阻力巨大,恐怕还需要向公众告以实情。

  每一起冤案的昭雪,不能满足于判决的作出。是什么造成了冤案,如何追责问责,怎样“亡羊补牢”,同样是正义所盼。这起“马拉松再审”之后,正义还须向前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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